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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详解“双百企业”两个操作指引

​ 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

【添加时间:2020-06-29 】   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享:

  6月22日,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发布了23条关于《“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有关问题的回答,就两个操作指引执行中的一些共性问题予以解答。其中,明确提出“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国企改革“双百行动”是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并组织开展的综合性国企改革示范行动,目前有超过400户央企所属企业和地方国有骨干企业入围“双百企业”名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决策部署,指导“双百企业”率先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1月22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两个操作指引。


  国务院国资委改革办在回答中指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针对过去很多国有企业对经理层成员无任期、无契约、有契约但不具体、契约执行不严格等一系列突出问题,提出了更加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规范性要求。职业经理人制度,在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更加强调市场化的选聘和退出。


  两个操作指引针对的对象范围是“双百企业”的经理层成员。在同一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原则上应当在本企业的经理层成员中,全面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或者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


  按照规定,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不得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双百企业”必须满足操作指引中明确的企业条件。但未建立董事会的“双百企业”可以实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可以由其控股股东及其党组织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商其他主要股东后,由控股股东与“双百企业”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


  回答还对薪酬的考核和水平等问题进行了答疑,明确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不得变相涨薪、借机涨薪,可以结合企业经营业绩情况、市场水平及内部分配政策等因素,坚持业绩导向,按照增量业绩贡献决定薪酬分配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薪酬水平,重点形成强激励、硬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制定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发现经理层成员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企业应将其相应期限内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部分或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经理层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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